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仲萱 翟进)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服务正逐渐走进大众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与传统生活美容服务不同的是,“医美”会对人体组织产生创伤性或侵入性损害风险。日前,市中院发布一起涉及“医美”的消费纠纷案例。
案情显示,2023年1月至3月,赵某陆续在张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店合计充值15500元,并与该店约定由雷姓理发师提供固定服务。
后赵某在该店接受剪发含烫染服务花去262元。2023年3月3日,赵某在该店接受美容分解雀斑服务花费3000元。
接受该项服务后,因感觉皮肤不舒服,且雷姓理发师也从该美容店离职,赵某便要求美容店返还其剩余充值金额。索要退款未果后,由于该美容店已被注销工商登记,赵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所剩充值金额15238元,并三倍赔偿美容分解雀斑服务费9000元。
法院认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赵某进行的祛斑美容属于使用器械等具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对面部进行修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应当经登记机关备案,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内由符合相应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许可、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方式为赵某提供祛斑服务,在服务时对此亦未作明确说明,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理应退还祛斑服务费3000元,并三倍赔偿9000元。因雷姓理发师已离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遂判决:张某退还赵某预付卡金额15238元,并赔偿赵某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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