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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民间借贷演变为虚假诉讼这其中是否存在猫腻?

本网8月20日安徽合肥讯(记者卓尔报道)主要领导人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正司法是对执法部门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然而,合肥市包河区相关部门却公然违背领导人的旨意,滥用职权和法律资源,将一起明显的借贷纠纷制造成虚假诉讼案。逼得受害人请律师、找媒体反映多年,相关部门不对他们的错判作出纠正,却想方设法删帖,并将受害人的无数次反映材料强行截留,以各种理由、托词来敷衍、搪塞受害人。

【颠倒事实】无端被戴上虚假诉讼的帽子落入陷阱

受害人刘某平介绍说:包河区一审2020年皖011刑初515号判决,完全就是无中生有,黑白颠倒,将真实发生的民间借贷真实过程说成虚假捏造,并对本人判处三年6个月,完全违背控审分离的法定原则。另外,明显违反同案同判的法定追究原则,直接点说,就是张某被取保,刘某未被起诉,甚至开庭时没被要求出庭,而该判决只显示张某被判缓,未显示刘某承担该案件的后果。由此而证明了包河区一审违反同案同判的原则,恶意陷害受害人刘某平。

记者还了解到:包河区一审采用2013年的借款行为,2015年3月1日之前依法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采用2015年11月1日才依法生效的虚假诉讼罪名,进行定罪。明显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同时张某的民事调解案件并没有实际参与执行,而判决书载明张某和刘某作为原告,与刘某平发生的184万金额与事实不符,明显是玩文字游戏,夸大影响,陷害刘某平,并以此进行重判,利用职权迫害刘某平。

记者注意到:借款行为发生在2013年初,本案最终判决生效发生在2021年2月24日,其借款行为到判决结束,历经5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犯罪应及时追究的原则,明显违反了法定的追溯时效。

受害人刘某平作为宏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代表公司所发生的借款全部都有银行流水记录,并且所有的钱都是本人出借,简单明了,在包河区一审民事调解过程中,所有借款债务的银行流水都当庭出示,并在包河区一审留存有档。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怀宁县经侦对刘某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的公司借款进行了多达6次以上的侦查,切实查明借款真实发生,并将所有借款全部投入公司运营中去了,刘某平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包河区一审在审判此案过程中,将真实发生的无法抹灭、无法篡改的真实民间借贷说成虚假,并违法判处刘某平3年6个月。完全是效仿清末葫芦僧判葫芦案,以莫须有假证定罪,详情请见包河区一审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直接认定刘某平可能犯罪,明显违法!同时包河区一审在没有经过正常的立案和审理程序而进行的直接裁定明显是越权行为,明显是利用权力,干预司法程序!

上图: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门前已经杂草丛生

【混淆概念】认定裁决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

记者还了解到:受害人刘某平在安徽省铜陵服刑期间,曾经将案情实名举报给原安徽省委主要领导郑某洁,郑领导收到举报控诉材料后,曾亲批安徽省相关职能部门复查该案。刘某平在服刑期间,收到了所谓的一、二、三专班巡查的结论书,回复形式十分简单,纯属糊弄,无视法纪。刘某平收到三班的结论报告后,非常失望和无奈,刘某平继续秉承事实,尊重法理,采用第二次书面报告的形式反映给郑领导,详细写明了案件及被迫害的过程,此反映材料至今不知下落,杳无音讯。刘某平说:由此可见,安徽政法系统联手闭环,已无法形容。

刘某平家属韩某,知道丈夫入狱的过程,向合肥市检方提起申诉,检方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受理,并出具了书面确认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肥市检方应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对案件作出最终结论。但时至今日,合肥市相关部门如同铁板一块,多次电话无果。所谓的法律法纪就是他们的手中玩具和借口罢了,只要是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就一定用合法的形式去掩盖他们非法的事实,让刘某平对法律产生了恐慌和失望。

综上,整个案件过程就是一个知法犯法,利用权力进行犯罪的过程,与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毫无关系,因为整个案件过程与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毫无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将铁的事实说成是捏造,利用职权制造错案。为包河区一审下一步剥离并废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及合肥丰烨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获得的采矿权证作为借口,进行铺垫。达到他们利用职权玩弄法律,用合法的形式达到他们最终目的。这也是包河区执法部门和相关法律工作者心知肚明的事。

上图: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

【知法犯法】办案人非法获取满意的虚假证言定案

针对此案,记者还了解到:因宏昆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作为宏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平接手公司运营后,所发生的借款均全部用于宏昆公司的业务开支和资产添置,此借款金额经怀宁县经侦大队已彻查清楚,借款行为真实存在,用款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任何违规行为。借款是为了宏昆公司的经营需要,受益人也是宏昆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及方便,刘某平以个人行为对债务进行连带担保责任,是刘某平个人真实意思表达,也是刘某平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和担当。而包河区一审以监督的名义开庭再审案件,用短短的一上午,进行了毫无事实根据、更无新的连贯有效的直接证据,用权力游戏了债权人的数千万借款的合法权利,并强制执行了第三人合肥丰烨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证。而刘某平随着时间的推移,于2023年3月9日刑释。因包河区一审不尊重民主,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剥离了所有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因刘某平代表宏昆公司向各债权人借款并担保,是铁的事实,因包河一审、二审判决导致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全部泡汤。各债权人除了依法维权以外,还对刘某平进行债务追偿,因为刘某平以个人名义对该债权进行担保,导致各债权人及刘某平都无法正常生活。

此案受害人刘某平还说:合肥市检方办案人员马淑娟对申诉人刘某平的案件作出违法结论并嚣张的告诉我,“我的违法行为我也无所谓,你可以随意反映,因为我在经办处理你申诉案件的时候,出现了违反了时效的规定,违反了最高检的规定,我得到了我院的主要领导的授意,并且领导也安排我以拿不定主意为理由,得到了安徽省检方相关领导的指示和默许,有任何问题有领导给我担着,案件的处理后果和质量与我无关,我是按领导指示办事。所有交接在检方内部工作流程中都留有记录,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向上反映,让他们来查,我啥也不怕!”

为此,刘某平深感无奈,但喜闻最高检进驻安徽省检方巡视,现将实事求是发生的事实,和亲身经历的事件实名向巡视组实名反映,并反映了安徽省及合肥市等相关检方人员打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严重违反我国宪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能,肆意抱团结伙,违背事实,践踏法律。

【记者观察】纠正错案难度有多高制造错案成本就多低

为了避免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诉法早在1979年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更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物证没有得到详细调查的情况下,错案就被制造出来,刘某平案就是如此!为何受害人都要求异地审理?谁都明白这其中的厉害关系!

周强曾经指出:“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司法部门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薄薄的一纸错误判决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急转直下。必须统一裁判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发现假、错案后,能及时平反昭雪,才能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领导人指出,“不要说有了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而对于刘某平案,安徽合肥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异地审理此案,而尽快纠错?尽快做到亡羊补牢?这是全国的媒体朋友都会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国网友所关注的问题!

关于本案,刘某平的代理人找出了许多铁的证据,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辩护意见,省领导也对刘某平的反映材料作了专门的批办。希望能够成立责任人专班或者由专门责任人进行深入调查,依法追究执法犯法的人,以确保党的领导威信得以彰显,而践行中央领导人所要求的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没有法外之地,更没有法外之人。希望安徽合肥相关部门尽快对该案进行重审?刘某平是否能够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够得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站记者将根据案情发展情况,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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