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6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作出严格规范。
注意!这些行为将处罚款甚至追究刑责
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禁止事项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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