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约定了教育费均摊的离婚协议,在履行一年后因产生分歧而对簿公堂。母亲为女儿课外报班花费数万元,认为这是基于孩子兴趣与潜能的素质培养。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中部分补习班“并非因天赋和爱好参加”,也未考虑到小学生的接受力、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未予全额支持。
当离婚协议遭遇现实变数,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
离婚协议约定: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均摊
2024年11月,王乐(化名)与丈夫在渭南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小花由母亲王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一半归女儿,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均摊,抚养费给到女儿18岁为止。
然而,这份协议在履行中迅速出现裂痕。王乐称,自离婚之日起,前夫以各种理由拖欠抚养费。截至2025年9月15日,前夫欠抚养费53000元及教育费11750元。因多次协调无果,王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前夫(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表示,大额课外辅导费用、高额的生活消费,明显已经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给自己造成了过重负担。
法院判决书上注明,被告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3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最终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4040元,相当于其平均工资的30%。对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判令被告补付。
争议:教育费之争成焦点
对比抚养费数额,王乐更关注关于“教育费”的争议。
判决书显示,王乐提交的证据上,其2024年12月15日支付西安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费用2640元;2025年1月11日支付西安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费用148元;2025年2月8日向某演说成长班支付7200元;2025年8月31日向北京某教育公司支付费用2899元;2025年11月17日支付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9980元;2025年暑假花费补课费用3000元。上述费用为原告补习数学、英语、语文、奥数、奥语的费用,以上费用原告陈述共计26079元,一半费用为13029.5元。王乐诉请被告承担11750元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母亲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每个月的教育费用双方均摊。但对于该教育费用的范围和限制双方并未具体约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加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对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于2024月12月15日、2025年1月11日、2月8日、8月31日、11月17日及2025年暑假不到一年的时间六次报班补习数学、英语、语文、奥数、奥语,并非因原告本人的个人天赋和爱好参加的一定课外辅导课程,也未考虑到原告本人作为小学生的接受力、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综合考虑原告法定代理人即母亲对该部分费用的花费,由被告支付5000元为宜。
母亲观点:报班是基于孩子兴趣与潜能
“孩子生活上学、补课都发生在西安,客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补课费。”王乐说,孩子在校成绩一直不错,这些课外班也是出于孩子的本身意愿下报名,其实孩子并不抵触。
“报班并非盲目报名,而是基于孩子兴趣与潜能的培养,应属于合理需求。”王乐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展示了孩子近年来获得的部分奖杯和荣誉——包括舞蹈、主持等,“孩子也在这个过程中收获了信心,性格很开朗。”王乐说,自己目前陪孩子在西安读书,做着小生意但始终亏损,所以在教育费的问题上她作为母亲还想坚持一下。
律师解读:如何界定合理教育费范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关于教育费的认定与分摊,司法实践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界定合理教育费的范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基础学费、书本费等核心教育支出,属于法定合理范畴;课外辅导、兴趣班等额外费用,需符合子女天赋爱好、年龄接受能力,且与家庭经济水平相匹配,才会被认定为合理支出。
赵良善强调,法院审查此类额外费用时,重点考量课程的必要性、子女真实参与意愿、费用合理性及是否与非抚养方协商一致,“天赋与爱好”的裁判标准并非单方主观主张,而是需结合子女特长奖项、专业测评报告、课堂参与记录等实质证据综合认定。作为直接抚养方,为避免教育费主张不被支持,需依据法律规定,在报班前与非抚养方书面协商并取得明确同意,留存缴费凭证、课程合同、子女天赋荣誉等完整证据链,报班需贴合子女实际能力与发展需求,避免盲目密集报班,确保支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教育支出范畴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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